国土部:土地估价机构9月底前需完成备案

人民网 2017-09-12 08: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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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机构,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优化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和服务。

人民网北京9月12日电 (孔海丽)昨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机构,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优化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和服务。

《通知》规定,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超过30天仍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备案。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对未完成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原文:

国土资规〔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要求,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信息填报

2017年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评估机构,应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http://tdgj.mlr.gov.cn),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如实填报有关信息,按要求上传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及相关证明、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相关证明、在本机构执业的评估师资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电子扫描件。

二、备案信息核验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超过30天仍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备案。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三、备案信息公示和变更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完成后,其机构名称、备案编号、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业评估师等信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编号公函形式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示。

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组织形式、执业评估师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备案系统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变更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核验。土地估价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注销其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四、系统密钥管理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可直接登录备案系统,机构备案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配发机构管理密钥,该密钥用于识别机构身份,并可用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2016年12月1日前设立且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存量土地估价机构,凭已取得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密钥登录备案系统,系统将自动调用该机构信息供备案时核实完善。

已备案机构变更信息时,需凭机构管理密钥登录备案系统。

五、监督管理

对未完成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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