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新版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来了!有啥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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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发布记者 楚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近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这份“修订版本”与以往有何不同?对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起到哪些作用?记者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解读。
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新修订引发教培市场关注
10月13日,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起了不少教育培训机构的关注。
记者注意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封面、使用说明、特别提示和合同正文四部分组成,其中,合同正文包括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培训服务、培训收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其他约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内容,就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合理界分,对培训服务标的的质量要求、保证条件及风险分配等给出了恰当定义。
市教育局职社处相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6月,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曾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我们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联合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了教育部去年的示范合同文本,待省厅正式出台相关文件及实施方案,我们也会立即实施新版示范合同文本。”
修订前后差异不大,补充法律依据优化条款结构
记者从扬州市教育局职社处了解到,修订前后的合同(示范文本)相差不大,修订版在“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提到,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旧版本则是,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或不超过3个月。
有业内人士也指出,修订版补充了文本制定的法律依据,这对于合同文本的解释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优化文本条款结构,“这体现在标的条款在合同中位置的调整以及单独设置‘特别提示’栏目,更有利于受培训者及其监护人理解培训服务的内容及要求。不仅将国家有关校外培训的政策内容传递给受培训者一方,发挥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也警示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具体内容时不得违背该政策内容,从而确保了国家政策得以落实。”
“标配”合同推广如何?机构态度模糊家长冷热不一
“双减”政策背景下,目前扬州地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暂时处于观望状态,但非学科的机构已经启动招生工作。
那么,对于修订前的“标配”合同推广得如何?
在西区,记者以家长身份向一家美术培训机构咨询,当问及是否签订合同、提供发票时,工作人员给予了肯定答复;但也有机构态度比较“模糊”,比如有机构表示,若报名可以开发票,并透露因家长需求不同,一般不签订合同,如果确有需求可以签合同。
但记者发现,其实家长自身对于“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两年前,市民孙女士在家门口给孩子报了一个围棋班,每次缴纳学费均为微信转账,她也从未关注过合同、发票,“老师是熟人介绍,比较放心,有时直接写个收据,每次交完钱直接上课就可以。”
相对孙女士的“随性”,家长陈先生则显得更为谨慎。“合同和发票都是必须的。”陈先生表示,暑假前,在线上给孩子报了一些课程,合同、发票都要求必须提供。
消费者应加强合同意识,慎重对待“特别提醒”条款
“推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也是落实“双减”工作的重要环节。”市教育局职社处处处长韩国志表示,这对于推动校外培训市场有序运行、理性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应重视“合同”,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对于培训机构自行制定的、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消费者应当对照“特别提醒”条款,逐一核对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内容,加强合同意识,“消费者依规签约,依约履行合同。消费者作为培训服务合同的订立主体之一,与培训机构具有同等合同地位,在履行合同等方面同样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配合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的合同,承担相应消费风险。”
编辑:曹凯
来源:扬州发布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