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施行!我市多措并举让停车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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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对市区公共、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区(点)等四类停车场使用管理进行规范,同时针对擅自改变配建停车位功能、住宅小区停放的机动车侵占通道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不能再任性了,停车场严禁这些行为
“为了营造良好的停车秩序,《条例》对于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小区内的停车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明确了违反规定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民警陈晓初介绍。我市曾出现过个别商铺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擅自通过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以及使用其他物品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照停车种类、停放方向、停放时段停放,停放时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等。对于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使用障碍物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此外,《条例》明确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听从工作人员引导,规范有序停车;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停车位等等。
缓解小区“停车难”,疏堵结合齐发力
近年来,小区停车位成了很多人争抢的“香饽饽”。“住宅区内增设停车泊位的,按照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执行。公安机关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给予施划指导。”陈晓初表示,住宅区内增设停车泊位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布。陈晓初提醒,市民在住宅区内停车要遵守法规,避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缓解停车难,疏堵结合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条例》建议国家机关专用停车场在法定节假日可以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企事业单位停车场一定程度上向社会开放。“近年来,扬州公安交警部门在一些停车位十分紧张的老旧小区周边,通过采取增辟夜间道路停车场、增设临时停车泊位等手段,着力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
解决收费问题,未来将实现“智慧停车”
为治理停车场乱收费、标线不清晰等问题,《条例》细化了一些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目前市区很多停车场已经加入了智能化平台,多部门正在联合打造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述负责人透露,未来市区的停车场都将融入该平台系统中,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统一停车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向市民实时共享车辆停放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旦上线,将有效缓解市区“停车难”的问题,同时可帮助出行市民实现“智慧停车”。“在一些大型综合体、学校、医院附近,市民有时会遇到停车场没有车位的情况,未来通过可视化智能化的平台,排名前列时间寻找到合适的停车位。”陈晓初介绍。通讯员 祝隽 记者 黄静
来源:扬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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